(2017)云260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维祥与邱雄芳、许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祥,邱雄芳,许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203号原告:张维祥,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高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三鑫机电城综合区,被告:邱雄芳,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大学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被告:许寅,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张维祥与被告邱雄芳、许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维祥以因其他原因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祥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原告张维祥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加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