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凤霞与林建华、王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凤霞,林建华,王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54号原告潘凤霞,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建华,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勋,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凤霞诉被告林建华、王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凤霞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建华、王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凤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凤霞撤回对被告林建华、王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元,由原告潘凤霞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帆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抄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