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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泽明诉张晓春、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明,左建军,张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909号原告:宋泽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系原告宋泽明之妻),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左建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晓春,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泽明与被告左建军、张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宋泽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泽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原告宋泽明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凡人民陪审员  金惠琴人民陪审员  周宝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菁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