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申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申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216号罪犯曲申晨,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威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申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曲申晨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鲁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曲申晨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院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曲申晨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曲申晨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罚金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曲申晨于2012年11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罚金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曲申晨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申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申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三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