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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文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文平,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莱西市。2013年4月12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文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吕文平伙同孙方洲、姜英彬(均已判刑)在莱西市河头店镇韩埠村沙场处无故滋事,持铁棍和用脚随意对正在开挖掘机干活的被害人邵某1、孙某1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后将其挖掘机开走。经法医鉴定,邵某1、孙某1之伤均属轻微伤。经价格认定,涉案的挖掘机价值人民币534000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文平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辩解。经审理查明:莱西市马连庄镇崔格庄沙场和韩埠沙场是相邻两村的沙场,为防止崔格庄沙场过来偷沙,2016年7月7日晚上,韩埠沙场派被害人孙某2和邵某2两人开挖掘机到两家交界处挖条沟,隶属于崔格庄沙场的被告人吕文平伙同孙方洲、姜英彬(均已判刑)借故滋事,持铁棍和用脚随意对正在开挖掘机干活的被害人孙某2、邵某2实施殴打并致其受伤,后将其挖掘机开走。经法医鉴定,孙某2、邵某2之伤均属轻微伤。经价格认定,涉案的挖掘机价值人民币534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吕文平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孙某2、邵某2表示不要求被告人吕文平赔偿其损失,亦不谅解被告人;涉案挖掘机已于2016年7月10日由莱西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平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文平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回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文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兴俐代理审判员  田会智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