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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建雄、杨惠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雄,杨惠吾,莫世丰,林华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何建雄,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杨惠吾,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莫世丰,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被执行人林华妮,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何建雄与被执行人杨惠吾、莫世丰、林华妮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桂0804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惠吾、莫世丰、林华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建雄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发现被执行人杨惠吾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惠吾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卡信用社账号91×××53内的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