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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712号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西龙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刘汝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经济开发区天华中路附1号。法定代表人胡佑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