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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修学宝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学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修学宝,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莱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住莱阳市。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锦铭,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修学宝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修学宝及其辩护人陈锦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修学宝于2010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莱阳市冯格庄卫生院院长、莱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为莱阳市继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烟台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刘某在向医院供销医疗器械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赵某、刘某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141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案破后,赃款全部被追缴。另查明,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修学宝主动向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反映自己收受赵某4.5万元,期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赶到将修学宝带回调查,修学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8月12日将赃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修学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账目明细、医疗销售合同、发票、扣押清单、悔过书等书证,证人修春明、徐某、王某、赵某、刘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修学宝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修学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14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修学宝主动向领导反映自己受贿,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赃款已全退,本院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没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等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修学宝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6141元由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人民陪审员  谭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路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