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潘永坤与天津泛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坤,天津泛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310号原告:潘永坤,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弘进,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泛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微山南路常春藤花园**号1门***室。原告潘永坤与被告天津泛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增强审 判 员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