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福州中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中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中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2层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424850-3。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636203-2法定代表人董雪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中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永安市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永安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