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华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华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58号申请人:三明市华光工贸有限公司,住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朱礼腾。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淑琴,女。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住沙县。法定代表人:陈炳生。申请人三明市华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明市华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卞德志、朱淑琴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幢XX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明市华光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卞德志、朱淑琴名下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幢X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三明市华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 磊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