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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1002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芝平),女,199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清镇市。被告:宋某,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清镇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