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郎收田与被告于占元、北票市恩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收田,于占元,北票市恩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904号原告:郎收田,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娟、许家林,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占元,男,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恩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林钦娟。原告郎收田与被告于占元、北票市恩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郎收田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收田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曹小凯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