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书龙与平山县三汲乡下三汲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龙,平山县三汲乡下三汲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297号原告张书龙,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平山县三汲乡下三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龙与被告平山县三汲乡下三汲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书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