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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新祥与文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祥,文福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民初773号 原告唐新祥,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福田,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邓红霞,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新祥诉被告文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下欠其借款本金54000元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文福田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力偿还。 本院基于庭审查实的事实,被告文福田下欠原告唐新祥借款本金54000元未还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福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新祥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文福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伟雄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爱香 校对责任人:谭伟雄 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