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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凯铭流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化工耐腐蚀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凯铭流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化工耐腐蚀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392号原告:丹东凯铭流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文庆路70-36号楼第1-4层西侧半层。法定代表人:方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德友,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大连化工耐腐蚀泵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76-1号。法定代表人:韩涛,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凯铭流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化工耐腐蚀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