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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地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地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地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地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9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地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地操银行、车辆、证券、网上银行等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地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执867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