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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胜飞与赵永勤、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胜飞,赵永勤,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66号原告:蒋胜飞,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永勤,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孟梅,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蒋胜飞与被告赵永勤、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蒋胜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