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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世珍与龙韦、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珍,龙韦,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35号申请人:刘世珍,女,汉族,生于1961年7月1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龙韦,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邹丽,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4日,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刘世珍与被申请人龙韦、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世珍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龙韦、邹丽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的住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2017)川132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龙韦、邹丽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的住房。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龙韦、邹丽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的住房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韦、邹丽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的住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