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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单博与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博,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梨树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博,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个体业户,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奉化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枫,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梨树南大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崔德群,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单博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原审第三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单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