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贵龙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贵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10号罪犯梁贵龙,男,1987年5月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郑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认定梁贵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9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梁贵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贵龙于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22日,伙同他人在郑州市抢劫他人财物4起。被告人系主犯、二判、多次犯罪。罪犯梁贵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1次,记过处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贵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魏昌龙、陈浩飞及管教干警马晓明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贵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贵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