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学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在,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汝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学在伙同曹某1、高某、王某、曹某2(上述四人均已判刑)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工业区诺曼帝综合楼三栋4楼莹展灯饰厂,采取撬锁手段入内,盗窃得七台电脑主机、六台显示器等物品一批。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847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归还被害人。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学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李学的证言,被告人李学在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曹某1、高某、王某、曹某2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地磅过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更正函,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说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在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学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李学在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林志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振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