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杜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杜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杜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高楼门38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赵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刚,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峰,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杜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7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杜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案件,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案涉的房屋位于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属南京市玄武区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南京杜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端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