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春华与被告马玉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华,马玉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315号原告:马春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玉和,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马春华与被告马玉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