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德萍与蔡飞鸣、邵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萍,蔡飞鸣,邵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82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萍,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蔡飞鸣,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邵菲,女,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德萍与蔡飞鸣、邵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蔡飞鸣、邵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182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菲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建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