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13号罪犯董超,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原住威海市。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威环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威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董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鲁威狱假建字[2017]第224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董超假释。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威检假意[2017]2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明德、于孔斌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威海监狱指派赵开梅、邓永锋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董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威海监狱对罪犯董超提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董超的假释提请。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超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山东省威海监狱提供的对罪犯董超的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威海市环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表,罪犯董超的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及在押人员崔源潮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董超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