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李某与被起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481号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2015年5月5日其与陈某某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单》,其如约向陈某某支付了定金15500元,陈某某违约延期交付订购的木门且木门的做工太差也不符合约定的颜色,经修复后仍然不符合其选定的颜色,其只得另行订购木门。现其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产品订购合同》,返还双倍定金15240元及已付款7880元并由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起诉人曾就上述买卖纠纷起诉由陈某某经营的西安国际港务区宝鸿家具厂,因该家具厂已注销其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撤诉。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区,本院根据起诉人提供的陈某某现住所地某市某区某村邮寄特快专递,亦因“名址有误(人已不在厂)”而退回。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住所地及双方的《产品订购合同》履行地均不在-2-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