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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孝键与王德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孝键,王德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4民初89号原告马孝键,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城区,现住临邑县。委托代理人路海霞,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洲,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宁,男,汉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原告马孝键诉被告王德洲、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路海霞,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宁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4日7时,被告王德洲驾驶鲁N×××××轿车沿天鼎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部高新开发区开昌路与天鼎丰路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原告马孝键驾驶的鲁N×××××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请求法院扣除被告已在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之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4952元,诉讼费、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德洲无答辩意见。被告天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交强险2000元已经赔付给被告王德洲。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7时,被告王德洲驾驶鲁N×××××轿车沿天鼎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马孝键驾驶的鲁N×××××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王德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孝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德洲驾驶车辆在被告天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主张已经将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赔付给被告王德洲,原告亦认可已经领取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赔偿款。另查明,原告马孝键提供经临邑县人民法院委托的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鲁N×××××轿车事故损失价值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该车在价格评估基准日事故损失价值为23360元。提供鉴定费收据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对该案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天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主张被告王德洲的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且被告王德洲已经将其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处领取了交强险内的2000元,原告亦认可已经领取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赔偿款,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损失,由被告王德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孝键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限额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马孝键财产损失,评估费由被告王德洲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虽对原告提供的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有异议,但该评估报告书系原告经法院统一对外委托所出具的,法院也依法通知了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程序合法,且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也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故本院依法对该评估报告书予以支持,评估费系原告实际花费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孝键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评估费共计2536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在第三者商业险50万限额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4952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王德洲按照70%的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王德洲承担157元,由原告马孝键承担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盖立宁人民陪审员  马艳英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祺注: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