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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邱明明、临沂市金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明,临沂市金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49号申请人:邱明明,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金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陵园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公维芹,经理。申请人邱明明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金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邱明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金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金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