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二军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军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二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高中毕业,上蔡县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上蔡县。因涉本案于2016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二军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二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韩二军在承揽上蔡县万通供水公司综合楼项目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找到担任上蔡县万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刘某1(已判刑)帮忙使其中标,并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定设计施工五层综合楼变更为六层,将变更的第六层房屋以个人的名义对外销售。2007年7月份,工程竣工后,被告人韩二军为了表示感谢给刘某1送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上蔡县建设局文件、上蔡县水利局文件、上蔡县财政局文件、营业执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蔡县万通供水公司综合楼工程情况汇报、上蔡县工程招投标评标决标记分一览表、上蔡县万通供水公司综合楼评标会议程序、中标公示、上蔡县建设工程开标评标评委员会签到表、投标单位签到表、招标文件初步审查登记表、唱标记录表、建设工程中标内容及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结算鉴定定案单、收条、集资建房协议书、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刘某1、郏新民、潘某、刘某2、魏某、梁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二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上蔡县万通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1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韩二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行贿款全部退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韩二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二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