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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8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丹与杜菲、杨彦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杜菲,杨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8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杜菲,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彦侠,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杜菲、杨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