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与被告胡坤新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胡坤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7号之一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1007K,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路215号。法定代表人:谈健,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捷、顾加胜,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坤新,1965年1月2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峰,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诉被告胡坤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烈士林园管理局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思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