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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875王光平与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平,丁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1875号申请人王光平,男,195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丁建伟,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钟楼区。申请人王光平诉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