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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诉被告陈康、费小龙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陈康,费小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6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陈雪海,该行行长。被告:陈康,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费小龙,男,住陕西省铜川市,现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与被告陈康、费小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转为普通程序,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自领取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马 净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人民陪审员  张琼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