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子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58号原告:刘子和,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斌,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主要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天津津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6元,由原告刘子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