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507号原告: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号-203商铺。法定代表人:武玉民。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勇。原告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46元,由原告广东航粤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