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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桂祥盗窃、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17号罪犯王桂祥,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襄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桂祥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宣判后,2013年8月15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桂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桂祥于2012年4月至10月,伙同他人在江西省、河南省等地盗窃保险柜,多次盗窃现金及物品;该犯系主犯、累犯、数罪、多次犯罪、流窜作案。罪犯王桂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桂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邢长岭、冯相如及管教干警王骁原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桂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桂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32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