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金成与赵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成,赵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304号原告:赵金成,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平岗小街。被告:赵雪峰,住所地西丰县天德乡桦木村安庆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成诉被告赵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呼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