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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金成与赵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成,赵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304号原告:赵金成,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平岗小街。被告:赵雪峰,住所地西丰县天德乡桦木村安庆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成诉被告赵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呼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