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长先与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先,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297号原告:肖长先,女,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西桥楼涌村文化室侧,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682000346976。负责人:崔爱金。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夏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17809Y。法定代表人:卢景贤。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敏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长先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长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陆捷、何敏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肖长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长先撤诉处理。本案免交诉讼费。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