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汉族,1995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查明: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马×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大瓦窑地铁站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马×持有的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车牌1副均系伪造,经查实,马×持有的假驾驶证为其本人参与伪造,其他证件为通过他人伪造所得。被告人马杰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 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