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55冯惠英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惠英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惠英,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溧阳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5月23日被逮捕。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惠英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冯惠英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溧阳市人民路13号性保健店内,从不正当渠道购进“战神”“英国威马”“伟哥王中王”等药品后进行销售。2016年10月11日上午,在溧阳市公安局执法中,工作人员在其店内查获“战神”33粒、“英国威马”13盒(130粒)、“伟哥王中王”10粒,总计173粒。经鉴定以上药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冯惠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揭发了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惠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冯惠英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惠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惠英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惠英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冯惠英在溧阳市溧城镇人民路13号经营一家性保健店。被告人冯惠英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正规渠道以每粒一至五元的价格购进“战神”、“英国威马”、“伟哥王中王”等药品(其中部分药品系卖家附赠),后以进货价的三至四倍定价予以销售。2016年10月11日上午,公安机关执行中在被告人冯惠英店内查获,并当场扣押了待销售的内服性药223粒。其中,“战神”33粒、“英国威马”130粒、“伟哥王中王”10粒,经鉴定,以上173粒药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冯惠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冯惠英归案后揭发他人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冯惠英的供述,证人蒋某、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假药,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搜查笔录,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惠英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惠英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惠英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惠英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惠英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惠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惠英犯销售假药罪(未遂),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依法扣押的“战神”33粒、“英国威马”130粒、“伟哥王中王”10粒,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瑶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