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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宝坤与张洪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坤,张洪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480号原告:孙宝坤,男,1954年5月1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张洪彬,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孙宝坤与被告张洪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洪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宝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洪彬给付施工费4280元;2、诉讼费用由张洪彬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孙宝坤给张洪彬家盖房,总计施工费9280元,后张洪彬给付了5000元,尚欠4280元一直没给,诉至法院。张洪彬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孙宝坤与张洪彬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孙宝坤已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依约履行了承揽��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张洪彬应履行给付尚欠施工费义务,孙宝坤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彬给付原告孙宝坤施工费428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洪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