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支林华与嘉善县哲欣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林华,嘉善县哲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401号原告:支林华,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嘉善县哲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一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林华与被告嘉善县哲欣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支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