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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开元、迟和娣、张师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开沅,迟和娣,张师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75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夏开沅,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迟和娣,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张师录,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开沅、迟和娣、张师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