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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岳曙光与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曙光,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曙光,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北苏村第一组。被执行人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中四排3号。法定代表人:金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曙光与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集中搜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