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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718靖江市烨庆电光源有限公司与罗荣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烨庆电光源有限公司,罗荣华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烨庆电光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49296-3,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南山路18号4幢。法定代表人:吴亚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荣华,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纪芳,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靖江市烨庆电光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荣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靖江市烨庆电光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乐文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代理审判员  陈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慧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