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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国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国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371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国鼎,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国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云011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曹国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国鼎不服,���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国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国鼎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国鼎撤回上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发海审判员  杨 强审判员  杨国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冬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