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162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胥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629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2号。负责人:沈毅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慧恒、王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江,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诉被告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撤回对被告胥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3374元、保全费2336元,合计57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