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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闫仕彪、余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闫仕彪,余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3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被申请人:闫仕彪,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余书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仕彪、余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闫仕彪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账号的银行存款8000元。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自有的(房产证号:旺房权证旺苍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闫仕彪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账号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仕彪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账号的银行存款8000元的冻结。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自有的(房产证号:旺房权证旺苍字第**号)房产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迪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