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桂荣与屈京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荣,屈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荣,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凛,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京生,男,汉族,1961年6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江,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桂荣因与被上诉人屈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思